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7-106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董事胡约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胡约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胡约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胡约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胡约翰先生持有150,000股公司股票。
公司及董事会对胡约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7-107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15:00-2017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15楼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久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472,09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471,967,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3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陈农、肖玥
3、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1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9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7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2,472,090,576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77.642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荣安地产项目跟投制度》、《关于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并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议案》、《关于对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肖 玥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