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罗顿发展 编号:临2017-057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关于批准涉及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1号《审计报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7〕3-537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3970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0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为使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申请材料时《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处于有效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3号《审计报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了加期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3-552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维先生、高松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郭静萍女士、刘肖滨女士、陈晖女士在全面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提交了事前认可文件,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2、同意《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7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7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20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同时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3号《审计报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了加期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3-552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根据《问询函》和《二次问询函》以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公司修订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维先生、高松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郭静萍女士、刘肖滨女士、陈晖女士在全面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提交了事前认可文件,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3、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交金额定为199,800万元,易库易供应链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易库易供应链100%的股权,易库易供应链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自其2017年10月31日之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与本次交易金额的较高者,营业收入取自其2016年度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25.04%的股份。不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42.76%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考虑配套融资,假设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3.28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180,722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39.84%股权,李维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维先生、高松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郭静萍女士、刘肖滨女士、陈晖女士在全面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提交了事前认可文件,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4、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7--059号公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5、同意《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7-060号)。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文件;
2、独立董事意见;
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3号《审计报告》;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天健审〔2017〕3-552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5、《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6、《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报备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罗顿发展 编号:临2017-058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9日以传真、电邮及书面形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批准涉及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1号《审计报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7〕3-537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3970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0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为使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申请材料时《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处于有效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3号《审计报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进行了加期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3-552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侯跃武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7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7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20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同时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359048_H03号《审计报告》、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加期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3-552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根据《问询函》和《二次问询函》以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公司修订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侯跃武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交金额定为199,800万元,易库易供应链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易库易供应链100%的股权,易库易供应链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自其2017年10月31日之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与本次交易金额的较高者,营业收入取自其2016年度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25.04%的股份。不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42.76%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考虑配套融资,假设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3.28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180,722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39.84%股权,李维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侯跃武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7--059号公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2月29日
报备文件: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罗顿发展 编号:临2017-059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需要增补或更换董、监事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候选董事和候选监事名单。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现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需要增补或更换董、监事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候选董事和候选监事名单。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罗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060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月1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6日
至2018年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7年10月17日和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临2017-033 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临2017-057号)、《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临2017-034 号)、《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临2017-058号)等公告及附件。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至议案2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2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4、5、6、7、8、9、11、12、13、15、16、17、1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手续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证券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如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见附件1)及出席人身份证参加会议;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参加会议。
(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2018年1月16日下午2:00前进入会场并提供相关证件,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股东和股东代表可以进行参会登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必备条件。参会登记办法如下: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证券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如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见附件1)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北12楼董秘办
(4)登记时间:2018年1月14—15日上午9 时至11时,下午3时至5时。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北12楼董秘办
邮编:570208 联系人:林小姐、王先生联系电话:0898-66258868-801
电子信箱:lawtonfz@163.com传真:0898-66254868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