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税务机关就您所持有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要求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则管理人将以基金财产予以缴纳。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获取的收益,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我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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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