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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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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17-080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合同类型: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或“本协议”)

 ● 合同生效条件: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2017年12月29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岳阳联泰水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与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甲方”)就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以下简称“临港项目”或“本项目”)签订了《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合同”)。

 一、补充协议的签署背景

 (一)甲、乙双方于2013年6月29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2015年1月23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16年4月29日,本项目通过甲方及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的竣工预验收。

 (二) 由于甲方管网和泵站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污水收集系统尚未全部完工,甲方尚无法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接收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进水指标的足量进水,厂区工程无法进入商业运行。

 (三)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污水处理厂外的污水收集系统,并将污水进厂总管铺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接收点;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污水处理厂外的出水排放系统,并将出水排放管铺设到污水处理厂交付点。且甲方确保污水处理厂主体完工时,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否则,由于无法提供足量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污水进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按项目进度进行调试、试运行、运行,则届时自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合格之日起,甲方按保底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四)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包含流转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

 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法律变更或政策变化导致乙方需缴纳上述税费或其他新增的税费,甲方应就乙方缴纳的前述相关税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二、协议双方

 甲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原名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续的岳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乙方:岳阳联泰水务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和项目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进展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项目正式运营前的费用补偿以及本项目正式运营起算时间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对乙方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日常运营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保费予以补偿,其补偿金额按甲方委托审计单位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乙方已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017年12月7日起乙方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期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式运营之日始,正式运营日为2018年5月1日。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补充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系对《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项目的推进,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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