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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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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投资者保护新模式

 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短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人违法违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其中固然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维权意识仍然薄弱的原因,但与维权渠道不畅,法律支持、社会支持仍然不足,维权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等诸多困难也不无关系。

 徐明表示,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众多且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工作仍然十分艰巨。改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能力和投资理念,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惩罚力度,提高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民事赔偿等法律救济制度等,仍然是面临的重要任务,中小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投服中心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也面临难以掌握上市公司全面情况、行权后续配套落实机制不健全、赔偿资金到位缺乏保障等困难。投服中心人士坦言,在投资者保护实践中,行政、司法和自律监管的协同支持尚不够,尚未形成明确有效的机制。比如,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往往不能落实。对于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还普遍以行政处罚作为受理的前置程序,从而导致即使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胜诉,但由于行政罚款已上缴国库,民事赔偿金难以落实。

 业内人士表示,进一步改进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司法支持,构筑立法、司法、行政立体式的保护网络;需要建立全国性、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维权体系,形成中小投资者的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全程式保护机制;需要继续强化和改进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与力度,对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违规者形成真正威慑;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唤醒股东意识,改善股市文化、积极鼓励中小投资者自主行权、自我保护并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

 徐明建议,应在《证券法》、《公司法》中增加更多涉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应制定《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持股行权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等涉及投资者保护的系列规章制度,从操作层面规范股东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先行赔偿等制度。

 对于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业内人士表示,应进一步加大以中小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力度,改变目前存在的信息披露简明性不够、可读性不强,定性信息披露过多、定量信息披露少等问题,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

 令人欣喜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已经成为各界共识。证监会近期多次强调,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动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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