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金宇 2017-134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根据函件要求,现对该函中有关《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告显示,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的业务往来。
请公司:(1)补充披露结合交易对手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的具体依据。(2)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说明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密切关系。
回复:
(一)补充披露结合交易对手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的具体依据。
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地产”)书面函询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实业”)与四川广居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居民生”),让其提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情况,鉴于财务数据属于交易对手方的非公开商业信息,祥泰实业与广居民生均书面告知 “不方便或无义务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导致公司无法补充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情况。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宇房地产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5日支付合同金额的60%,实际金宇房地产已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日陆续收到祥泰实业与广居民生支付的60%购房款。
由于交易对方已提前履行首笔款项的支付义务,同时若交易对方不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将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交易对方已支付合同金额的60%,剩余部分可以做银行按揭,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
(二)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说明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密切关系。
祥泰实业的控股股东为林群辉、邱丽娥,实际控制人为林群辉,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也不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密切关系。
广居民生的控股股东为宁夏锦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文锦。广居民生持有北控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股份,与公司股东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属于关联方关系。除此之外,广居民生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也不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密切关系。
二、请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支付购房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情况,并说明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回复:
祥泰实业与广居民生已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日按合同约定已全额支付第一笔购房款。根据交易对手方祥泰实业和广居民生的说明函,支付的购房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公司报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本次交易涉及的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内容为:出卖人应当房屋交房之日起36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转移登记的内容为: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初始登记完毕之日9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请公司:(1)补充披露“盛世天城”项目目前开发状态,(预计)竣工验收时间,公司在出卖标的商品房时仍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并说明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出售相关房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请你公司结合相关权属证书尚未取得以及未来能否取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等,说明本次商品房出售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对你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及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相关条款。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会计处理过程出具专项核查意见。(3)请你公司在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涉及产权登记的合同条款内容,并就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回复:
(一)补充披露“盛世天城”项目目前开发状态,(预计)竣工验收时间,公司在出卖标的商品房时仍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并说明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出售相关房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盛世天城项目已于2013年12月竣工,此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商品房已于2015年6月8日完成初始登记,已于2015年10月20日前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出售相关房产不存在实质障碍。本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有关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约定系合同格式化条款。转移登记公司方面手续已齐备,需要由购买方自行到房管局办理。
(二)请你公司结合相关权属证书尚未取得以及未来能否取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等,说明本次商品房出售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对你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及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相关条款。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会计处理过程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其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予以确认:
(1)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作为房地产销售的特殊商品--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预售商品房所取得价款,先作为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并确认能够收到客户的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本次商品房的出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
(1)根据在当地房管局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收到部份房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办理商品房移交手续,并且根据合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在我司足额收取第一期房款后。
借:预收帐款 (已收款)
借:应收帐款 (未收款)
贷:收入
贷:应交税费
本次商品房出售,对本公司本年度营业利润影响约2521.06万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检查了公司所售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合同、交房确认单及资金进账单等有关会计资料,认为企业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公司房产销售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
(三)请你公司在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涉及产权登记的合同条款内容,并就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取得盛世天城项目及此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商品房的相关权属证书,合同中涉及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合同条款属于网签格式化条款,公司不便修改。
四、请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本次交易的主要商业目的以及收房后对相关商品房的用途安排,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商业实质。
回复:
本次交易系祥泰实业和广居民生根据自身的商业诉求达成,盛世天城周边居民区众多客流充足,作为南充市嘉陵区重要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随着众多品牌陆续进场,一站式购物体验将更加充分丰富,商铺未来收益符合惠州祥泰和四川广居民生的预期。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投资经营。
金宇房地产及交易对手方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不存在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五、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并结合商品房所在地可比项目的价格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回复:
本次商品房出售的定价系公司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商铺所处楼层位置、商铺面积大小、公司成本费率等制定,最终成交价格根据交易双方的商业谈判结果达成。
与公司盛世天城项目同属嘉陵区的白马湖水街纯商业项目定价为均价12000元/㎡左右;南充市人口经济较好的顺庆区2016年销售最好的项目蓝光COCO香江,底商销售均价为20000元/㎡,而底商销售价格都优于纯商业项目。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再加上面积、位置等因素分别制定了每个铺面的销售价格。公司已销售的铺面整体销售均价为14816元/㎡,楼层分布上以一楼、负一楼为主;本次销售铺面楼层以二楼、三楼为主,公司在综合考虑本次交易铺面位置、面积及本次两家购买方购买量较多的因素后,在公司定价范围内选择的最终销售均价约为11500元/㎡。该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定价合理。
六、请公司结合对于标的商品房的会计入账科目情况,说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进而说明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回复:
金宇房地产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建材,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日杂,百货,建筑机械,汽车零配件。器材维修,机械出租,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品房销售收入在金宇房地产单体报表及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均作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因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商品房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条 除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认为此次销售合同金额总计为68,199,211.00元,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88.99%,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认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判断依据是合理的。根据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金宇 2017-135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
根据函件要求,公司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1、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手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就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密切关系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告之“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2、补充披露了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的具体依据。详见公告之“二、合同当事人介绍”第4点。
3、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手方支付购房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情况,并就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公司前十名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告之“六、其他相关说明”第2点
4、补充披露了 “盛世天城”项目目前开发状态,竣工验收时间,并就公司出售相关房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告之“六、其他相关说明”第3点。
5、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手方本次交易的主要商业目的以及收房后对相关商品房的用途安排,并结合前述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商业实质进行说明。详见公告之“六、其他相关说明”第4点。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