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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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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7-071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议案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地点:宁波洲际酒店。

 (三)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二)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

 3、发行对象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5、存续期限

 6、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7、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8、有条件赎回条款

 9、强制转股条款

 10、表决权限制

 11、表决权恢复

 12、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13、评级安排

 14、担保安排

 15、转让安排

 16、募集资金用途

 17、发行决议有效期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平西先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全部议案均需普通股股东表决,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是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议案需优先股股东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 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需普通股股东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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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需优先股股东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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