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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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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102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月4日

 ●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月10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发行的45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三一转债

 3、债券代码:110032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45亿元。

 6、发行数量:4500万张(45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6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6年1月4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可转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7.5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高者)。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6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止)。

 (7)信用评级:AA+。

 (8)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计息年度面利率为0.5%(含税),既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月4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月10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一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

 联系人:周利凯

 联系电话:010-6073 8888

 传真:010-6073 8868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殷雄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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