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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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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7,832,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08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7,801,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06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97,815,8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4%;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97,815,8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4%;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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