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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矿业集团” )通知,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1、增持主体: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3、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中色矿业集团计划自2017年6月8日起未来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适时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现有总股份的1%。
4、增持计划的公告情况:2017年6月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自2017年6月8日起六个月内,中色矿业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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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回购注销了10.5万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本文中所述股份比例系按回购注销后的股份总数计算得出。
2、中色矿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60,1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0%,本次增持后中色矿业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60,712,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57%。另,公司7名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汪芳淼、陈海舟、魏云峰、吴志华、欧学钢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0%。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中色矿业集团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增持的股份。
3、中色矿业集团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晏国哲、郭婕
3、结论性意见:中色矿业集团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中色矿业集团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