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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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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17-092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于(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华讯方舟”)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向深圳市福锦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得旺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2.135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截至2016年底,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本息已全部收回。

 南京华讯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反馈

 公司接受河北证监局的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收到警示函事项,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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