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7-054
债券代码:136219 债券简称:16中大债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日常监督问(五)》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截至2017年10月末本公司新增借款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概括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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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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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年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本公司2017年1-10月新增借款主要系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支取的银行授信借款、新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偿还到期债务,对公司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上述2016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第43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2017年10月末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7—053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一已执行完毕,诉讼二、诉讼三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诉讼一,公司已收到唐山兴隆价值16,112,387.2元的货物冲抵账面预付款,冲回已计提坏账5,639,335.52元,增加当期利润5,639,335.52元。关于诉讼二、诉讼三,公司涉及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损益情况,到上年末已计提坏账62,605,182.08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国际”)为原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为被告的涉及金额为16,112,387.2元的诉讼(以下简称 “诉讼一”),物产国际全资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冶”)为原告、唐山兴隆等公司为被告的涉及金额为99,972,040.28元的诉讼(以下简称 “诉讼二”),贵州亚冶为原告、唐山兴隆等公司为被告的涉及金额为79,518,800.54元的诉讼(以下简称 “诉讼三”),共三个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7月15日、8月17日、11月8日、11月22日、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2016-025号、2016—045号、2016—048号、2016—062号、2016—063号、2016—067号。
关于诉讼一已执行完毕。关于诉讼二、诉讼三,贵州亚冶与唐山兴隆等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贵州亚冶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1执902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104执3555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 诉讼进展情况
(一) 诉讼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价值16,112,387.2元的货物,并已全部实现销售,本诉讼已执行完毕。
(二) 诉讼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亚冶与唐山兴隆等九个被执行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6)浙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唐山兴隆等九个被执行人拒不遵照判决书履行。贵州亚冶于2017年11月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1、请求强制执行唐山兴隆支付货款人民币99,972,040.28元。
2、请求强制执行唐山兴隆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9,876,653.9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后续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
3、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唐山兴隆抵押的1080m3 高炉设备、12000制氧设备、11万伏变电站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就以上唐山兴隆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上述债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2月4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尚未清偿债务总额的日万分之五点七五计付)。
近日,贵州亚冶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1执902号】,认定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428,798.22元。
(三)诉讼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亚冶与唐山兴隆等九个被执行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浙01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九个被执行人拒不遵照判决书履行。贵州亚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1、请求强制执行唐山兴隆支付货款人民币79,518,800.54元。
2、请求强制执行唐山兴隆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33,667,605.58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此后以人民币79,518,800.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唐山兴隆抵押的600mm带钢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就以上唐山兴隆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上述债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4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尚未清偿债务总额的日万分之七点七五计付)。
近日,贵州亚冶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104执3555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186,406.12元。
二、本次公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诉讼一,公司已收到唐山兴隆价值16,112,387.2元的货物冲抵账面预付款,冲回已计提坏账5,639,335.52元,增加当期利润5,639,335.52元。关于诉讼二、诉讼三,公司涉及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损益情况,到上年末已计提坏账62,605,182.08元。
三、备查文件
贵州亚冶提交的申请执行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1执902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104执3555号】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