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7-07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6日。

 3、除权除息日:2017年11月7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2017年9月8日,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情请查询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

 2、本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92,548,3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6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11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17年11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10月27日至登记日:2017年11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现金红利不足,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3楼16楼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杜心强、齐书彬

 咨询电话:0531-85779728

 咨询邮箱:stock@chinakingking.com、qsb@chinakingking.com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