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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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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董事兼执行总裁李卫社先生、董事兼高级副总裁汪洋先生、董事兼副总裁叶远东先生及副总裁叶益元先生(以下简称“减持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拟减持股份来源:其中董事长范志全先生股份来源是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和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其它人员的股份来源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三)拟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单位:股

 ■

 注:1、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2、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董事及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总数股份的25%,以上2017年拟减持股数为减持人员2017年最高可转让额度, 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本次减持期间结束之日止)拟减持股数为减持人员根据当前持股数减去2017年度拟减持数量后的持股数为基数进行计算。

 (四)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六)减持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董事兼副总裁叶远东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远西先生之兄,在公司上市期间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1)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2)本人未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本次减持人员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中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2.5亿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本次减持人员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中对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的自查情况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发布)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指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下同)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自查报告。

 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1、发行人已在《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2、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3、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减持人员将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份流通的规定,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第三项承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减持人员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减持人员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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