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0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2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就《同意兰州黄河〈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兰州黄河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事项的表决存在异议且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滥用董事长职权,无权行使特别处置权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613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已做出未通过《同意兰州黄河〈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兰州黄河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决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应就兰州黄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依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兰州黄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行为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兰州黄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兰州黄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613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