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年10月,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东方能源或本公司)与河南省确山县政府(简称确山县政府)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精神,就清洁能源领域战略合作,签署了《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为充分利用确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区域风力资源,发挥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河南区域新能源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确山县100兆瓦风电项目合作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
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在确山县境内投资开发风电项目,乙方规划和建设的风电场项目不能影响当地已有规划的其他战略资源的开发。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乙方独资开发。
第三条 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
根据乙方现场踏勘及对现有技术资料的分析和评估,乙方拟计划在确山县区域建设风电项目,项目规模100MW;估算投资金额8亿;风场面积约40k㎡; 项目开发区域一位于确山南部,主要涉及乡镇有:新安店镇,李新店乡,双河乡,和留庄镇;项目开发运营年限为20年,开发运营期乙方不进行转让,开发运营期满后乙方将对项目进行续建。
第四条 项目开发进程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开发区域范围内完成测风塔建设,进行风能资源数据监测,确保于2018年底前完成测风和评估(测风至少一年)。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组织风资源评估,测风数据和评估报告,并无偿向甲方提供《风能资源评估报告》。
测风期满,如能达到风电项目商业投资要求,乙方立即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测风地点的选择和临时占地的协调工作。
2.甲方负责组织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甲方协助乙方申报项目列入核准计划,办理办理核准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开始在约定的区域设立测风塔取得可靠的风资源数据,并进行测风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若该风电项目达到商业投资要求,乙方开展前期工作,甲方应予以相应的支持。在该风电项目通过核准后三个月内,乙方组织项目开工建设。
2.进行风力资源普查和调研、风电场开发和建设、成立项目公司、征用土地及受让土地使用权等,所发生的费用和甲、乙双方提前确定的甲方因服务于乙方所做的调整规划、基础建设及其它相关费用所需的投资,均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
3.取得项目核准后,在甲方所在地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项目公司成立后,将在注册地缴纳税费。
4.乙方组建工作组负责推进双方合作,确保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进程。
5.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乙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尽量缩小项目征地范围,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6.甲方在划定项目范围时,指定县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协助乙方落实风场建设条件,避免出现因风能开发活动侵犯已有地上、地下各种矿产、树林等资源,如必须占用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乙方与资源所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承诺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合理开发资源的过程中,优先使用当地人力资源。
三、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确山县政府开展清洁能源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合作开发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确山县人民政府与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