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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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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ST大控 公告编号:2017-64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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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10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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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华韡先生已于2017年9月8日辞去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肖贤辉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臧立先生、独立董事陈树文先生均因在外出差,分别授权独立董事兰书先先生行使表决权;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丛旭日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监事于国法先生行使表决权;

 3、 原董事长华韡先生于2017年9月8日辞去董事长职务(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变更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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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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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包敬欣律师、刘翠梅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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