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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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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74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解除质押及再次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5日,公司接到大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告知函》,告知我公司关于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再次质押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沈煤集团于2017年4月25日,将其持有的公司222,847,226股限售流通股在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六东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7日刊登的公司2017-036号公告)。2017年9月1日,沈煤集团将上述质押股份中的12,2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9.1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沈煤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12,944,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4%。本次解除质押后,沈煤集团沈煤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为490,944,7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88%。

 二、股份再次质押情况

 2017年9月4日,沈煤集团将9月1日解禁的本公司12,20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6%),质押给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中添融通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9月4日,购回交易日为2020年9月3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沈煤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12,944,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4%;本次质押后,沈煤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12,944,726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04%。

 本次沈煤集团质押公司股份的目的,是为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的需要。沈煤集团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未来资金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截至目前,本次股份质押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若已质押的股份出现预警风险时,沈煤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5日

 ●报备文件:

 1、沈煤集团《告知函》;

 2、中天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部分解除质押交易协议书》;

 3、中天证券沈阳营业部客户成交单(部分解押);

 4、中天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

 5、中天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6、中天证券沈阳营业部客户成交单(股份回购)。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75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煤宾馆会议室(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守信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张德辉、蔡成维,独立董事崔万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樊金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刘雅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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