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07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7月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照贯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叶照贯先生先生因个人原因,从即日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一切职务。叶照贯先生辞职后在公司不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版)》及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王应虎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对叶照贯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07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26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答辩人”)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陕民初字第700号))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给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发来传票通知,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等本案被告应按传票通知,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本案的一审开庭,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委托代理人按时前往参加一审开庭,现将该案开庭、新收到的查封冻结及执行冻结裁定、公司拟提交的答辩状主要内容等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案一审答辩状请求一审法院:
1、 驳回本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本案原告与各被告所签署的借款债务转移协议自始无效;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原告承担。
二、上述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1、、本案包括本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和孙公司平安鑫海在内的、除陕西华江以外的各被告并未向本案原告借本案所指这笔借款。
2、虽然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了这笔款,而华泽也在债务转移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但签下这个协议,并不是上市公司子、孙公司等的真实意思表示(附一,略)。附一中王涛的专门说明显示,当时,原告负责业务的人员对陕西华泽当时的负责人说,如果不签这个债务转移协议,那以后你们在建行的贷款就很难得到展期,迫不得已,陕西华泽等才与原告签下了这个违背意愿的协议。
3、原告刚把款贷给华江,马上又转给上市公司,一款两要,人行征信报告显示,该笔贷款仍在华江名下。
首先,一方面原告以往给上市公司贷款时,都会列一长串资料清单(附二,如公司章程等,略)要公司准备,可这笔3288万元转移债务却没有要。其次,建行一方面向上市公司等主张还款,另一方面,公司去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自己的征信系统里,所列信贷业务明细发现,根本就不存在陕西华泽所欠原告建行3288万这笔款项。建行自己的账本上都没有要钱的凭据(附三,略),就不应该凭一纸协议来要求由本案各被告去还这笔款项(华江除外)。经查,在2017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陕西华江的企业信用报告中,陕西华江还欠着建行3288万元和2794万元两笔款项(附五,略)。而法律界公认的一个原则是,债务转移是否生效的核心是要看是否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现在,原告建行却在同时向华江和华泽讨要,公司认为,这没有道理。
4、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得到第三方合法同意,而建行却在没有陕西华泽(成都)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就让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陕西华泽、孙公司平安鑫海承接关联方的纯债务,也导致了上市公司形成或有的资金占用和担保,这是在违法的情况下所做的协议,理当无效。
5、作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陕西华泽、王涛等,虽然没有得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签这个字是错误的,可他们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还是有的,那就是,在2015年已经遭到了监管部门立案稽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被逼无奈,王涛等人没有理由再度触碰监管红线,给上市公司增加违规占用或担保,如果没有建行的要求,王涛等不应该主动申请去完成此项行为。
6、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行的询证函清楚显示(附四,略),陕西华泽等被告(除陕西华江外)不存在欠建行3288万这笔款项的记录。
综上所述,公司子、孙公司和除华江以外的被告没有借这笔借款,所签债务转移协议不是签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迫的,不得已的,所签协议因未实质转移债务而未生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本案进展
1、2017年6月29日,是本案一审开庭的日子,原告却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并未到庭参加开庭,一审法院已特快专递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一部分被告按时到庭,另一部分被告无参与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选择了既不开庭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审理,也未作出原告不出庭应按规定撤销原告本次诉讼请求的决定,同时,对于取消本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也没有对相关被告作出任何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希望获得司法程序正义。
2、一审法院在签署日为2017年6月1日的时间点,作出了(2017)陕01民初字70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接受了原告的申请,查封了本案7个被告的3435.47432万元或等值财产,然而,这份查封裁定是2017年6月29日相关被告签收的,但执行该查封冻结的四份执行裁定书却已于2017年6月28日送达到了相关被告手中,如这样做合法,一审法院又何必将裁定和执行裁定分开进行?
3、就算各被告欠原告3000余万元,看原告申请且一审法院的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各被告多少款项或等值财产?举例说,仅查封的星王集团的100余亩地,其评估的商业价值是多少?是否经过了查封评估或预估?被保全人平安鑫海的股权估值是多少?被保全人陕西华泽值多少钱?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股权、若干房产又都值多少钱?现在它们全都被拿来保全原告了,这里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查封查扣权利?对查封冻结值原告方是否也应对等提供与查封冻结价值等值的财产才符合相关查封冻结之规定?
本案最终是何结果,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