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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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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发布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4号文准予注册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5530,场内简称“信诚惠泽”)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9日生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006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6月30日,即在2017年6月3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cfunds.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xc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7年7月31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021)68649788-6228

 电子邮件:alice.king@xcfunds.com

 传真:(021) 5012 0890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18号801-804室

 联系电话:021-32170132

 联系人:陈思清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00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对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降低管理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7月3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

 附件四: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拟对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降低管理费率。

 本次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降低管理费率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7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根据《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部分的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1.00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则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日内实现派息;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部分的25%,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7、本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季度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4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默认方式)的投资人的红利款将于2017年7月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7年7月4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7年7月5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前未在相应的销售网点进行分红方式选择的投资人适用于现金红利分红方式。

 4 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s.com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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