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629号),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申请予以正式受理。2016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对一次反馈意见予以了回复。2016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上述二次反馈意见后,已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开展了针对性的工作。但由于二次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落实的具体时间尚不确定,公司预计无法按时提交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本着认真落实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原则,经与保荐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6年9月5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止审查通知书》(160629号)。
截止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二次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已得到落实。近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恢复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7年6月2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0629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