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第(二)项至第(四)项属于特别议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6月2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广州阳光酒店7楼10号会议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涂善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02,088,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01,671,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7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6,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合计6人,代表股份31,690,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46%。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合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涂善忠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291,040,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9%;反对416,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7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4%;反对416,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701,711,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76,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1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06%;反对376,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701,671,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416,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7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4%;反对416,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01,711,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376,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1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06%;反对376,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度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涂善忠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291,080,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7%;反对376,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1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06%;反对376,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中伦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