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财保21至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持有的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06,937,799股。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本次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内容详见2016年12月16日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2016-072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沈煤集团发出问询函,沈煤集团回函如下:
“一、截止到本复函发出时,沈煤集团尚未接到或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包括执行、保全在内的任何诉讼法律文书。
二、经了解,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曾分别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3亿和4.47亿元人民币,沈煤集团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目前该两笔贷款除平安银行1000万元贷款本金到期,70万元利息逾期外,其他贷款债务均未到期。”
截至目前,沈煤集团持有我公司股份612,944,7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04%;本次冻结股份106,937,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2%;沈煤集团累计冻结股份179,035,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47%。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
报备文件:
(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财保21至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7司冻029号);
(三)沈煤集团《关于对<关于沈煤集团所持红阳能源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问询函>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