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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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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7-56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刘小麟先生,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之“三、第三项诉讼的基本情况”中,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现将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232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应当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公司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由于公司决议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来承受的,因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本案中科云网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撤销监事会公告的《关于召开中科云网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不具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因法院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仅因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有关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2017)京0108民初92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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