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于2017年5月6日、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14,560,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4,272,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8,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8,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8,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6%。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一、关于子公司日照东旭开展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30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23%;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7%;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8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30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23%;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7%;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30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23%;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7%;弃权0股。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30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23%;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7%;弃权0股。
议案五、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30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23%;反对257,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77%;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任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