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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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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61
债券代码:136380 债券简称:16新湖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原定2017年5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7年5月20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7年5月22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月22日支付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新湖01

 3、债券代码:1363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2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5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5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6新湖01”的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6新湖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2.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2、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原定2017年5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7年5月20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7年5月22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新湖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传 真:(010)59312908

 项目联系人:魏瑨

 3、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7楼

 联系电话:(021)68913180

 传 真:(021)50801139

 项目联系人:郑丽明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安弘扬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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