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4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2)。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15:00-2017年5月1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金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721,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51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72,719,7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4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11%。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1,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仲鸣兰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向2016年度股东大会做2016年度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下属太阳能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宁波保税区亚玛顿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6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二)鉴证律师:马东方、祁栋

 (三)结论意见: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