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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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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15:00至2017年5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1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2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7,561,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8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0,612,8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48,6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296,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7,6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4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0,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1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0,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1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0,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1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0,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1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60,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1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0,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1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525,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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