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89号)核准,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0,416股,发行价格21.62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059,993.92元(已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划转至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16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1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承德苏垦银河连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共同一方(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建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承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账号:101348761168;
存储金额(元):7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348761168,截至2017年4月5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承德苏垦银河连杆有限公司小排量增压型中碳钢裂解环保连杆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蔡诗文、田斌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同时向公司及中国银行承德分行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承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及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