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6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15:00-2017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5,777,8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6527%。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5,769,1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65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7%。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32,804,4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10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32,795,7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09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7%。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公司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32,802,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39%;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1%;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32,802,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39%;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1%;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44,4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31%;反对股份33,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9%;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32,771,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8982%;反对股份33,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1018%;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关于废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4,024,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6390%;反对股份1,753,7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3610%;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7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6%;反对股份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全资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485,744,4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31%;反对股份33,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69%;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32,771,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8982%;反对股份33,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1018%;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