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金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雪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1、预 付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为 140,746,271.17元 , 期 初 为 41,199,887.10元 , 增 长241.62%,主要原因系本期购买材料增加预付款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6,195,047.17元,期初为2,3349,991.23元,增长55.01%,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3、其它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251,157,553.61元,期初为381,176,991.66元,减少34.11%,主要原因系购买理财产品的减少所致。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69,692,793.49元,期初为124,813,181.70元,增长35.96%,主要原因系购买原材料欠款的增加所致。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3,357,581.26元,期初为5,561,285.52元,减少39.63%,主要原因系应交所得税的减少所致.
利润表
1、 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53,782.87元,同比增长123.89%,主要原因系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从2016年5月开始在此科目列支。
2、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为7,267,049.04元,同比下降63.93%,主要原因系本期销售产品减少导致运费减少所致。
3、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为132,651.23元,同比下降62.01%,主要原因系本期办理银行业务手续费减少所致。
4、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为-1,242,000.66元,同比下降121.52%,主要原因系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所致。
现金流量表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9,695,852.06元,同比下降1096.37%,主要原因系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1,467,119.94元,同比增长254.61%,主要原因系本期投资活动现金流入项目中本期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和现金流出项目中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15,468.76元,同比减少58.70%,主要原因系本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中本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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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 鑫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22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6日 星期三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15:00-2017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707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鑫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256,0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股份256,0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256,000,500股,同意256,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26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崔志忠先生已辞去董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实施细则的要求,需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的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进行调整。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三个专门委员会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发展战略委员会:
调整前:金鑫先生(主任委员)、石桐灵先生、崔志忠先生
调整后:金鑫先生(主任委员)、石桐灵先生、孙晓乐先生
审计委员会:
调整前:孙文纺女士(主任委员)、许峰先生、崔志忠先生
调整后:孙文纺女士(主任委员)、许峰先生、陈雪芳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调整前:许峰先生(主任委员)、孙文纺女士、崔志忠先生
调整后:许峰先生(主任委员)、孙文纺女士、陈雪芳女士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24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7年4月14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崔志忠先生已辞去董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实施细则的要求,需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的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25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7年4月14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意见: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4月26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致: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17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707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17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256,0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股份256,0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15:00-2017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1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吴光洋: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17-023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