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4月11日,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75号),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了认真自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回复公告如下:
1、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存放方式变更是否涉及将募集资金移出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你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分析以大额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移出专户(如适用)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同兴达”)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计划分步投入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决定参照其他上市公司惯用存放募集资金的方式,以大额存单的方式存放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国银行深圳桃源居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设的大额存单账户不能下挂于专户账户,只能另立一个存单账户进行存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与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及海通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第一条中约定: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保荐机构),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通知保荐机构并得到允许的情况下,2017年3月23日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转入华夏银行,存单号为10886000000010803。2017年3月28日将闲置募集资金5904万元转入中国银行,存单号为CD003170328131719461。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以大额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要求,同时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请本次移出专户(如适用)及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所履行的内部及外部程序,并分析说明相关程序的完备性及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次移出专户及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首先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再由证券部审核,最终由总经理同意后正式实施,资金划拨的公司内部程序完备,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本次以大额存单存放募集资金的方式在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已有规定,并置于三方监管协议的监管中。因此,在具体实施中,不需要再履行额外的外部审议程序。
3、请进一步分析说明你公司、保荐机构、对相关存单的监控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以大额存单存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所采取的监控措施首先在制度上纳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监管中,同时,公司和专户银行负有知会保荐机构的义务,保荐机构也督导公司对相关大额存单的存放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赣州同兴达在公告中也承诺:保证不得从上述大额存单账户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本存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及赣州同兴达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上述大额存单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综上,公司及保荐机构均认为:以上对大额存单的监控,措施得力,监控有效。
4、其他你公司认为需予以说明的问题。
本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公司今后将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严格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内部管理,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5、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要求,保荐机构针对以上情况进行了核查,采取了调阅本次大额存单的公司内部资金审批单,查询相关专户的银行流水和大额存单记录,访谈公司和专户银行的相关负责人等核查手段,根据核查情况就本次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以大额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要求,其实施过程中的内外部程序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同时所采取的对大额存单的监控措施得力有效,同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采取大额存单方式存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