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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发来的《关于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后续履行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与广州凯隆已于2017年2月6日签署《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恒大地产将其持有的嘉凯城952,292,502股股份(占嘉凯城总股本的52.7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广州凯隆(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广州凯隆将成为嘉凯城的控股股东。
2、恒大地产已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关于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后续履行的函》,就嘉凯城于2014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公告》中明确的承诺相关方即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所应履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后续履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于浙商集团、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杭钢集团向恒大地产转让的嘉凯城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过户手续后,在发生需要履行上述补偿义务的前提下,如果嘉凯城2014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公告》中明确的承诺相关方即浙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杭钢集团在差额补偿义务履行期限内(即销售完成后一年内)未能向嘉凯城足额支付补偿款,则恒大地产将自前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未能足额支付的部分进行补足。
基于上述事项,广州凯隆现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后续履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于恒大地产向广州凯隆转让的嘉凯城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过户手续后,广州凯隆将承担恒大地产在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后续履行的函》中应履行的全部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恒大地产认为,鉴于本次股份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且广州凯隆已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后续履行事宜出具了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后相关业绩补偿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要求。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