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严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炎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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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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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公司在宁波市内经营一家百货零售商场,地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的中百大厦1-6层,其中自有物业中百大厦1-4层,租赁物业中百大厦5-6层,报告期内仍在继续租赁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
(2)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3)报告期末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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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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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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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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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尽快消除该强调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作了专项说明,并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公司权益。现将该强调事项的相关情况及进展说明如下:
2016年4月,本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寄达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律师函》,函告称:“本公司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等五家公司以及龚东升和张荣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为中建四局出具了《担保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为此,中建四局要求本公司依照《担保函》的承诺,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本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于2016年10月驳回公司请求。2016年11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
2016年12月1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在庭审上提交了申请材料,广州仲裁委员会当庭未作出裁定结果。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的“或有事项”和《宁波中百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案仍处于仲裁审理阶段,广州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本公司尚无法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但本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各项应对措施正在有序推进中,后续公司将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宜。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峻
日期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7-01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2017年4月22日,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应飞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经董事会讨论,现选举应飞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期限一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战略委员会由董事应飞军先生、严鹏先生,独立董事王年成先生3人组成,召集人为应飞军先生;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学明先生、赵秀芳女士,董事应飞军先生3人组成,召集人为王学明先生 。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