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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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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7-24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4月15日又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余刚董事总裁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789,80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12,627,938股的35.69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783,563,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12,627,938股的35.4133%。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6,241,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12,627,938股的0.2821%。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因系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435,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36%,其持股数量未单独计入中小投资者持股数量。)共24人,代表股份9,821,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4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80,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6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41,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8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局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39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84%,反对4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7368%,反对4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763%;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16年度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23,228,814.39元,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66,051,194.25元,按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46,605,119.43元,本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419,446,074.8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66,655,360.42元,减去已分配2016年度利润22,126,279.37元(含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63,975,155.87元。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股东回报、中国证监会关于分红的政策及公司章程等,公司2016年采取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进行分配。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212,627,938股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3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66,378,838.1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2,497,596,317.73元拟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611,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58%,反对193,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2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414%,反对193,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17%;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7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含等值外币)。

 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同意公司可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的债券,包括超短融、短融及中期票据。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市场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独立董事津贴由每人8万元人民币/年(税前)调整至12万元人民币/年(税前)。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宏川律师 钟碧茜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年4月22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崔宏川律师、钟碧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2017年4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2017年4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2017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贵公司董事局于2017年4月1日在指定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15日刊登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贵公司董事局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总裁余刚先生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2人、代表股份789,80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12,627,983股的35.695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783,563,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33%。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传真取得的《中金岭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6,241,3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因系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435,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36%,其持股数量未单独计入中小投资者持股数量。)共24人,代表股份9,821,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4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80,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6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41,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821%。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效,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局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39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84%,反对4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7368%,反对4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763%;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611,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58%,反对193,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2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414%,反对193,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17%;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7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83,76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54%,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5201%,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0%;弃权5,999,9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8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崔宏川

 经办律师:钟碧茜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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