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7-015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已于2017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4月18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977,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042,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93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215,88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谢子坚、王良琴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3,960,3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7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9%。
2、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3,960,2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7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20%。
3、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3,960,2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6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2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3,960,3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7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9%。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774,6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484%;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012,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3%;反对2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6、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3,960,3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70%;反对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9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1%;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7、审议通过《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3,960,2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6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9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781,9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539%;反对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461%;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020,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4%;反对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1%;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2,931,42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2190%;反对1,046,22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780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69,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92%;反对1,046,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4%;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37,027,11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52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38%;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9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960,24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86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98,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委派了谢子坚、王良琴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