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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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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7/ 第009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1日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4月21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刘中国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2,485,390,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95,966,720股)的65.474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股份数为2,201,016,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8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4人,代表股份数284,374,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15%。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13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6年度报告

 同意2,485,11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37,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137,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6,744,6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230%;反对137,4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85%;弃权137,3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5,18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6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4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6,812,3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20%;反对60,2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69%;弃权146,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3,62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1,61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14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5,253,1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5053%;反对1,619,4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4536%;弃权146,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85,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6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4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6,812,1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19%;反对60,4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69%;弃权146,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484,98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27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 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6,612,9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861%;反对270,37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757%;弃权136,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唐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选举增补李曙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2,480,101,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2%;反对5,129,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弃权16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1,729,81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5184%;反对5,129,52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4368%;弃权160,1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4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联人股东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为345人,所持股份数为356,856,564股。

 同意293,689,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90%;反对63,014,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81%;弃权 15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93,689,25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2.2990%;反对63,014,20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6581%;弃权153,1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2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483,50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176,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 1,71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5,130,4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709%;反对176,1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3%;弃权1,712,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479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348人,所持股份数为2,485,229,927股。

 同意2,484,86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35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 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6,498,58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991%;反对357,3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001%;弃权2,6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唐琪、钟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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