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公告编号:2017-22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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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天津分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2017年4月12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津01民初32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情况
2015年初,中成天津分公司因与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辰公司”)、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6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中成天津分公司、津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津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天津一中院民事判决,发回天津一中院重审。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天津一中院就本案进行了重审。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4日、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9日、2016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重审判决情况
2017年4月12日,天津一中院对本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已于2014年9月28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和房屋租金3,053,333.33元人民币;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土地使用权占用费及房屋占用费10,266,666.67元人民币;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13,32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给付日止计算;
上述给付事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有涉案的租赁场所中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修建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燃气、地下设施等各类设施、设施归属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有;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9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12,661.78元,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07,321.22元;反诉费用114,9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本案判决结果保有上诉的权利。该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民初321号】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公告编号:2017-23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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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4月2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4月2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8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95,9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135,6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5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34,662,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31,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59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审议《董事会任期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审议《监事会任期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审议《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5,15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6%;反对54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01,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47%;反对54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50,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60%;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1%;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同意850,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61%;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关联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代表股份134,252,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585%)对本次表决进行了回避。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50,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61%;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0% ;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5,10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50,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60%;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1% ;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艳、顾海涛、白鸿、张晖、黄晖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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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江华、于太祥、武雅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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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审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志强、郭彩芬、韩瑛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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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审议修订《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1、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4,69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8%;反对52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0,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37%;反对52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44% ;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134,69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8%;反对52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0,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37%;反对52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44% ;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关于与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议案
同意850,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61%;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关联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代表股份134,252,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585%)对本次表决进行了回避。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50,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61%;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0% ;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七)关于废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同意134,69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8%;反对52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利娜、郝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