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9-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会议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黎柏其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649,2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7.031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701,89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6.2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7,3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851%。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14,701,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6 %;
反对1,947,3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1,947,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701,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6 %;
反对1,947,3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1,947,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4,701,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6 %;
反对1,947,3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1,947,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高向阳律师、云芸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