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玉源瓷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下称“华夏石家庄分行”)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玉源瓷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形成诉讼。2012年12月6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12)石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玉源瓷业有限公司偿还4,3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3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3)石执字第00178-8号),查明2013年6月22日华夏石家庄分行将本案涉及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3年9月1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北京仓丰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仓丰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华夏石家庄分行权利义务由北京仓丰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受。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北京仓丰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执行和解代偿协议》,各方确认约定,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藏格投资”)代为承担本案涉及债务。截至2017年4月18日,藏格投资已将《执行和解代偿协议》约定债务款项支付至相关方账户。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3)石执字第00178号),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仓丰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玉源瓷业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至此本案涉及债务已完成清偿,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诉讼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尚未剥离、转移或解除的债务,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先行承担,具体方式包括债务转移、现金清偿等;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承担后,有权向北京路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达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路联及邵萍进行追偿;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按照约定代为先行承担后,如果最终未能获得路源世纪、联达时代、路联及邵萍的足额补偿,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就差额部分不得向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三、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代偿协议;
2、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3)石执字第00178号)。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