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7年4月12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4月19日下发股本结构表总股本755,373,966股为基数,在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前,公司总股本保持755,373,966股不变。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5,373,9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4月27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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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楼英威腾大厦
咨询联系人: 刘玲芳 王倩
咨询电话:0755-86312975
传真电话:0755-86312975
六、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