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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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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7-03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4:30时至16: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3:00至4月20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万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7,326,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9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2,039,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286,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9%。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340,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7,053,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286,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6年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6年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340,30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340,30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7,32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杨勇先生、杨先明先生、和国忠先生分别作了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17年3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涛、杨杰群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全文见2017年4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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