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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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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接A21版)、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40%/(1+0.40%)=39.84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39.84=9,960.16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960.16+5.00)/1.00=9,965.1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65.16 份。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则认购所得份额为9,965份,不足一份的认购资金零头0.16元由交易所会员单位退还给投资人。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本基金场外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元,且须为100的整数倍。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场外销售机构

 (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下同)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账户卡的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 经本人签字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 上海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为结算方便快捷,请预留加入银联的银行卡账号。

 (2)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

 3. 注意事项

 (1)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二)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场内销售机构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自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 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销售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本人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

 C: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销售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人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海富瑞福

 基金代码:521137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场外销售机构

 (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8)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使用贷记凭证或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

 5. 注意事项

 (1)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二)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场内销售机构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等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及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材料,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提出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销售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4) 注意事项

 1)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海富瑞福

 基金代码:521137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三)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 康旭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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