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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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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1版)、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33830161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销售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6年 6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2016】12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瑞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场内、场外销售的认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40%/(1+0.40%)=39.84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39.84=9,960.16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960.16+5.00)/1.00=9,965.1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65.16 份。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则认购所得份额为9,965份,不足一份的认购资金零头0.16元由交易所会员单位退还给投资人。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元,且须为100的整数倍。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或开放期期末申购、赎回申请经确认后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足200人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15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1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5日的十五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的一年,即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以此类推。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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