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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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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曹世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慧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慧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1. 货币资金:报告期货币资金比上年末增长45.03%,主要是营业收入增加及2017年取得银行借款所致;

 2. 在建工程:报告期在建工程比上年末下降37.40%,主要2016年配送改造部分已完成并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3. 短期借款:报告期短期借款比上年末增长50%,主要是新增银行短期借款所致;

 4. 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应付职工薪酬比上年末下降69.57%,主要是2016年末计提的年终奖,本年已发放所致;

 5. 税金及附加:报告期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下降45.31%,主要是2016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

 6. 财务费用:报告期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959.42%,主要是银行收取的短期借款利息所致;

 7. 营业外收入:报告期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46.07%,主要是本期收到的补贴较少所致;

 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0,992.60万元,主要是营业收入增加,合理控制费用所致;

 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2,345.19万元,主要是2016年购买固定资产及银行理财产品影响所致;

 1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4,817.99万元,主要是2017年银行短期借款影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7-019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7年4月20日上午10:00时以现场方式在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3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名,会议由董事长曹世如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定于2017年5月10日下午14:30时开始(星期三),召开地点在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7-020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7年4月20日下午14:00时在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4月13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现场出席会议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曹曾俊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敬秋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与审议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敬秋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职务,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股东推荐,公司监事会提议汤世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李敬秋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前,李敬秋女士仍将继续履行职务。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1、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7-022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2、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对2016年财务报表累计影响为:“税金及附加”增加10,791,096.43元,“管理费用”减少10,791,096.43元。

 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对2016年财务报表累计影响为:“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9,478,127.92元,“应交税费”减少19,478,127.92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对公司 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资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3、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 独立董事意见

 6、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7-023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会议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5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补选汤世川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一名,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

 特别提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三、题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17年5月8、9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信函邮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

 邮 编:611731;

 传真号码:028-87825530。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罗乐女士、彭燕女士

 联系电话:028-87825762 028-87825530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97”,投票简称为“红旗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10日,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得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授权有效期为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闭幕之时。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券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备注:1、上述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监事1名,股东所投票数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请在议案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填入投票股数。

 2、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意见表决:

 □可以□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机构股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17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7-02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敬秋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李敬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李敬秋女士仍将在公司任职。

 鉴于李敬秋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敬秋女士的辞职报告需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李敬秋女士仍将履行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李敬秋女士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2017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监事会提名汤世川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汤世川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汤世川先生简历

 汤世川先生,男,1975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进入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经理。

 汤世川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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