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3月2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7年3月2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3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大会的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35,743,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845%。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24,97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0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7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7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侯建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新增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5,031,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711,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6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60,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24%;反对711,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2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954,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782,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6,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83,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67%;反对78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02%;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足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