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陕01民初字第59号】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陕01民特字第59号】及相关副本。本次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2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西安市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SENAH INC(以下简称“美国森那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Donald Gene Hanes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郭泽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00年开始,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基于代理关系开始合作,但合作均针对具体合同签订佣金协议以及基于购销关系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进行货物销售代理的合作。
2004年8月,双方签署了本次诉讼争议的《代理销售协议》,但该协议签署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代理销售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仍基于单项佣金或购销合同计算并结算佣金、货款。美国森那公司针对该《代理销售协议》起诉富士达违约,鉴于该《代理销售协议》属无效协议,富士达未予应诉。
2015年11月17日,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在2004年8月7日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美国森那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该诉讼事项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送达美国森那公司,目前正在审核、转送过程中。
2017年3月27日,富士达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陕01民初字第59号】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陕01民特字第59号】及相关副本。
(五)诉讼的请求
1、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原告请求缺席判决的判令》(案号:13-cv-04254-BLF)。
2、要求被申请人(富士达)向美国森那公司支付$76,877,889.41美元,折合人民币为528,781,498.94元(按照2017年2月10日汇率计算),以及利息人民币13,162,252.81元(自2016年7月20日至被申请人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暂算至2017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541,943,751.75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将于2017年5月9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存在3起小额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约100万元,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将于2017年5月9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富士达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富士达保留起诉美国森那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的权利。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以及专业律师提供的分析意见,进一步评估本案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的影响,也将就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美国森那公司起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