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7-022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23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9:30在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参加现场会议6人,参加通讯表决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高赫男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取消此次以英泰斯特51%股权质押方式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借款的计划,调整为以英泰斯特51%股权作为质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流动性借款,借款期限3年(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日期为准),具体借款利率及结息方式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高赫男先生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办理相关借款事宜。
详细内容请见刊载于2017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2017-023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1.7亿元的并购贷款,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
为了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决定取消此次以英泰斯特51%股权质押方式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借款的计划,具体调整为以英泰斯特51%股权作为质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流动性借款,借款期限3年(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日期为准),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办理相关借款事宜。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申请借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4936524602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负责人:宋杰
营业场所:龙口市振兴路81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外汇售汇。(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主要内容
1、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2、借款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不超过2亿元(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
4、借款期限:3年(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日期为准)
5、借款利率及结息方式: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为准
6、公司担保情况:公司以持有的英泰斯特51%股权作为质押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借款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符合公司结构化融资安排,有助于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规划,有助于更好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借款申请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申请借款所需的股权质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7-024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丙方”)承接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招商证券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五家银行以下统称为“乙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2月22日,其中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剩余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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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相关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除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外,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里强、张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