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8日-2017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15:00至2017年3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世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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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票为0股。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票为0股。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票为0股。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 1,600 股,占0.1560%;弃权 0股。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票为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0股;弃权票为1,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
7.审议通过《201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0股;弃权票为1,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0股;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8.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65,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0股;弃权票为1,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