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公告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産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ISENSE KELON ELECTR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21)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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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1月24日及2017年2月16日之公告,关于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份理财协议、第四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第十二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三份理财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海信冰箱及空调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据此向浦发银行(作为发行人)以总认购金额人民币1, 60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829,582,976元注1)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欣然宣布,除了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份理财协议、第四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第十二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三份理财协议之外,于2017年3月21日,海信冰箱订立第十四份理财协议,以认购金额人民币600,000,000元(相等于约675,000,000港元注2)认购第十四项理财产品。
第十四份理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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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之理由及益处
认购第十四项理财产品的款项来自本集团的自有闲置资金,将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有利于提升本集团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日常运作及主要业务发展,以及不会对本公司的中小型投资者的权益有不良影响。
董事会认为认购第十四项理财产品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第十四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将合并计算。该等理财协议下的交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合并计算基准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该等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并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有关本公司及浦发银行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从事冰箱及空调器的制造及销售。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持牌银行。浦发银行之主要业务包括提供企业和个人服务、资金营运、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信托和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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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此金额为按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1月24日及2017年2月16日之公告内被使用的汇率由人民币兑换成的港元金额之总和。该兑换仅作说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可能已于或可于相关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甚至可予兑换。
2. 此金额已按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已按1人民币元兑1.125港元的汇率兑换为港元,仅供说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可能已于或可于相关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甚至可予兑换。
承董事会命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汤业国
中国广东省佛山市,2017年3月21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汤业国先生、刘洪新先生、林澜先生、代慧忠先生、贾少谦先生及王云利先生;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向艺先生、王新宇先生及马金泉先生。